为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对教学的积极性、创造性,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、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,努力完成本职工作,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《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》相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任职条件
(一)基本条件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遵守法纪,能为人师表,教书育人;
2.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,能全面地、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,积极承担工作任务,学风端正;
3.年度考核合格;
4.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(二)业务条件
1.学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(1)专科毕业工作满三年;
(2)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;
(3)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。
2.课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(1)专职教师应达到260学时/学年以上;
(2)兼职教师应达到64学时/学年以上;
实训课学时数按实际课时量计算;本条中课时包括第二课堂的教学课时。
3.科研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(1)公开发表相关学科论文一篇;
(2)完成经任课科室领导认定的相关学科专业调查报告一篇;
(3)完成经任课科室领导认定的2000字以上教学心得体会一篇。
4.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。
5.工作总结一份。
二、聘任程序
1.满足上述条件者,到组织人事科领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填写;
2.申请人所在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在评审表上提出推荐意见;
3.教务科对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审查,涉及第二课堂的教学工作由学生科进行审查;
4.申请人将评审表及相关资料交组织人事科汇总;
5.由组织人事科提交学校职称推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,认定助理讲师任职资格;
6.学校行文对通过评审者进行聘任,并享受相关待遇。
三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四、本办法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。